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终本”裁定后,可追加出资未到期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实际上亦无正常经营的,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于被执行人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仍可追加为被执行人,在...
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执行,可以追加出资未到期股东为被执行人 对于万众公司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但由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均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继受成为公司股东,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案中,某C公司并非设立某B投资公司的发起股东,而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继受成为其股东。某C公司受让某B投资公司股权后,某B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仍为1亿元,某C公司并不具有继续缴纳出资...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