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导读
本专题由擅长办理执行异议法律纠纷的邓杰律师汇总归集,主要内容为执行异议裁判案例和执行异议法律法规。如您有执行异议法律纠纷需要处理可联系委托专业律师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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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终本”裁定后,可追加出资未到期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实际上亦无正常经营的,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于被执行人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仍可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执行,可以追加出资未到期股东为被执行人
对于万众公司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但由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均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保盛公司请求追加李某甲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继受成为公司股东,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案中,某C公司并非设立某B投资公司的发起股东,而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继受成为其股东。某C公司受让某B投资公司股权后,某B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仍为1亿元,某C公司并不具有继续缴纳出资义务。因此,某C公司并不属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不应追加该公司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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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