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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不能证实其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东远公司及某B虽称系公司授权某B以个人账户收取客户款项以及开支公司相关费用,但结合该账户的使用情况,东远公司财产与某B财产无法进行区分,则某B与东远公司之间构成财产混同。某B作为公司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不能证实其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对案涉款项承担连... -
夫妻一方对配偶公司股权主张权利的标的应如何正确表述?
本案中,某C通过王笠、陶一华代持股的方式持有天迈公司100%股权发生在某C与某A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某A虽然不能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涉案股权主张权利,但可以对涉案股权的变价款主张应有的份额。 -
夫妻公司等同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吗?
蒲某系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而某化工公司系由蒲某与苏某云共同设立的夫妻公司,夫妻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因此应当认定某化工公司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蒲某的承诺可以认定为某化工公司具有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 -
在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中如何追加夫妻股东为被执行人?
二审法院认为,某A、某B出资设立的青曼瑞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某A、某B应对青曼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再审法院认为,青曼瑞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二审法院认定青曼瑞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当... -
夫妻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可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
夫妻股东成立公司,案涉债务纠纷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因公司设立时未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故二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自己的公司,即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法院判决股东双方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