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四年半的风风雨雨,近日宏华股权纠纷案迎来一审判决,被告因侵权而被判赔偿。无论是司法理论,还是实践操作,无疑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
历经四年半的风风雨雨,57名原告起诉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公司)、宏海国际有限公司及多名自然人被告的股权纠纷案,终于在近日迎来迟到的一审判决。
4月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宏华公司需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赔偿2072.9万元(人民币,下同)、红利29.6万元及其利息(利息均以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6年4月26日起至付完全款之日)。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宏华公司还需向原告支付其他经济损失赔偿10万元,同时承担155.15万元案件受理费用。不过,记者近日获悉,原告和宏华公司均表示将依法提出上诉。
判定宏华公司侵权意义重大
据悉,2008年3月7日,享有中国最大、全球第二的石油钻机制造商声誉的宏华公司借壳宏华集团[1.29 -1.53%]有限公司,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可以说,宏华公司完成了华丽转身。但是,围绕着57名原始股东股权被强行回购注销引发的股东权益纠纷案,一直悬而未决。
时间追溯到1997年12月,四川省广汉石油钻采设备制造厂改制设立下属宏华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80万元。其中,职工现金股35.70万元,占股本总额的44.63%。近千名职工每人出资300元,每1元为1股,并声明“本人拥护公司章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绝不退股,并为公司共谋发展”。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就在紧锣密鼓筹备上市期间,宏华公司为了完全控制公司股权,于2006年1月7日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强行回购、注销原告等职工股东股权的决议。2007年12月11日,57名原告将一纸诉状投向成都市中级法院,起诉宏华公司侵权,并要求其向原告赔偿宏华集团的股份等。后原告变更部分诉请,要求判令宏华公司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红利损失,共计3.4亿元。
对于这份迟来的一审判决,原告代理律师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表示,“自2007年12月11日正式立案以来,宏华股权纠纷案历经多次长时间开庭审理,终于迎来一审判决,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不过,对于原始股东来说,基本目标已经达到,但不算特别理想。”
在一审判决书中,以下字句赫然醒目,“原告履行了出资义务,实际享受了相应的权益,且为宏华有限公司及其被工商登记的股东所认可,故应为宏华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宏华公司私自注销承载原告权益的出资份额,直接消灭了原告的财产性权益,给原告造成损失,构成侵权”,“宏华公司应当因上述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陈荣律师表示,“一审判决认定宏华公司‘构成侵权’,并‘应当因上述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近年来,因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职工股东资格、投资权益、劳动关系的群体纠纷时有发生,导致相关各方矛盾和冲突不断。除了宏华股权案之外,如中国平安[41.18 -0.46% 股吧 研报]员工股权纠纷、鄂尔多斯[12.06 -0.41% 股吧 研报]蒙南公司改制纠纷案一度引起社会关注。但限于种种复杂因素,大多数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处理,有的甚至根本无法立案。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诸如该案进入法律程序,并作出被告因侵权而被判赔偿案件,截至目前尚无见诸报端。因此,在同类案件中,该案一审判决尚属有一定的突破,尤其是司法理论和实践上,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程序启动在即
值得一提的是,一审判决中的遗憾与不足同样显而易见。在如何更有效地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如何更准确地把握法律适用和政策界线,如何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等方面,其与社会与公众的期待仍然存在较大距离。
记者获悉,在一审判决后,原告依法提起上诉。他们普遍认为,一审判决对损失界定,有失公平和公正。陈荣律师告诉记者,很明显,该案纠纷起源于宏华公司等强行回购,并注销原告的股权出资,属于股东资格确认或者股东权纠纷。首先,一审判决规避了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割裂了原告股东权益的扩展和延伸,导致原告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其次,判决自相矛盾。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是实际出资人却不是股东。既然原告是实际出资人,并且“享受了相应的权益,且为宏华有限公司及其被工商登记的股东所认可”,理应确认为股东。只有出资行为而无出资目的,不合常理和逻辑;第三,损失界定不合理。虽然当时原告所持宏华公司股权没有在市场上流通,但宏华集团招股章程表明,被告按照计划行为步步紧扣,短短二年就实现上市,宏华集团与宏华公司股权的内在关系明确。判决对损失界定的方式,缩小了原告获得经济赔偿的范围。
随着原告与宏华公司分别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即将进入二审程序。对于该案件后续发展,证券时报将持续跟踪。
资料链接
1994年,四川省石油管理局广汉石油钻采设备制造厂设立了下属多种经营性质的川油宏华实业开发公司。1997年12月,公司改制为宏华公司。
1997年12月,1000名职工每人出资300元,每1元为1股。1998年11月,公司向每个职工颁发川油广汉宏华有限公司钻采厂职工股认购卡(凭证)。
2001年3月,公司将职工股认购卡换发为川油广汉宏华有限公司出资证明(兼记录卡)。出资证明记载了记录卡号、股票号、股东代表和出资人姓名以及送配股、红利和股权转让等事项。出资人在出资人一栏、公司财务在经办人一栏、股东代表在复核人一栏、法定代表人在董事长一栏分别签名,公司并在右上方特别加盖“股东留存”印章。由公司印制的“股权交割单”股权转让及注意事项以“注”字特别提示:“股权交割对象仅限于川油广汉宏华有限公司在册股东”。在1997年12月、2001年9月19日、2002年4月28日、2003年11月11日、2004年4月5日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中,均明确出资者即为公司股东。
2005年11月底,公司召开会议,动员职工股东同意公司提出的股权回购方案。许多人事先获悉会议内容后,以拒绝参加表示不满。参加会议的大多数人当场在公司发放的征求是否同意回购的表格上表示“强烈反对”,根本不同意卖出股权。
2006年7月28日,公司正式书面通知出资职工:“根据公司2006年1月7日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与相关股东签署有效的《股权回购协议》,公司于2006年4月26日正式办理完毕与回购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协议回购的股权已全部在工商部门注销。”至此,原11名钻采厂职工个人股股东名下的全部股权不再存在,其背后出资人的权益转为现金。
事后,职工股东到工商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到股权被回购注销的真实情况:2006年1月7日,在没有通知职工股东参加会议并告知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宏华公司在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人股东及11名由单位党政工部门指定“股东代表”,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回购职工股权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时,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了这些属于职工的股权,并办理减资手续。
之后,其中57名职工股东提出要求,判令赔偿原拥有的宏华集团股份数9222.13万股。2007年12月,该股权纠纷案由成都市中级法院正式受理。
(文雨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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