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调入首钢总公司工作,现担任首钢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9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分配至航天总公司二院法律处工作,1996年调入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法律处工作,2003年被任命为长城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2005年被任命为长城公司总法律顾问,是国内的第一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之一。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第一批对海内外公开选拔企业总法律顾问,参加考试并成为中国铁通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直至2010年调入首钢集团。
自从1993年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毕业,我就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并且先后担任过长城公司和中国铁通集团的总法律顾问,直至2010年调入首钢集团后,才以主管投资等业务为主要工作内容,但我对企业法务工作已经积累了浓厚的感情和深刻的体会。
我所从事企业法务工作的近二十年,正是国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发生深刻变化的二十年。未来,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仍将保持快速的发展,具有很大的成长空间。
二十年公司法务工作的深刻变化
就我的体会而言,过去二十年中,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所出现的深刻变化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企业法律事务职能的变化。
记得我刚参加工作时,单位里的法律机构还叫“法制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和政府部门色彩。“法制处”的主要工作是规章制度审查、诉讼和授权等。相比之下,今天企业的法律事务职能已经发展形成相对稳定的模式,已真正地融入到企业的管理环节中,例如,以合同审查为核心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已在很多企业中得以建立。
其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素质变化。
20年前,企业法律事务人员主要以其他行业的人员改行培训后为主。我记得曾经有一个类似叫“企业法律顾问培训班”的机构培训了十几期人员,当时我们系统里的大部分法律顾问都是从那个培训班产生的,很少有人有律师资格。再看今天的企业法务从业者,他们不但绝大多数拥有名牌院校的法学院文凭,大部分也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律师资格,甚至很多法学院的毕业生还因难以找到工作而被迫转行。
其三,行业主管不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2003年才正式成立,在此之前,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们探讨过多种模式,包括成立协会等,但由于没有政府主管部门的声音,一直没有结论。国务院国资委的成立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尤其是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直接推动了很多关于企业法律顾问的制度的出台。
一方面,国资委要求企业必须设立专职的、和企业规模相适应的法律事务机构;另一方面,国资委推动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出台,推出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使法律顾问成为职业资格的一种;此外,国资委还全面推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要求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总法律顾问。正是由于这些相关制度的出台,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迎来了大发展。同时,由于国有企业的风向标作用,其他类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也随之迎来了繁荣发展。
未来公司法务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虽然过去二十年见证了中国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大发展,但公司法务还有很大的空间。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目前无论是私企还是国企,中国大部分企业尚没有实行完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而缺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主要体现就是在决策层面上,董事会仍基本上是董事长“一言堂”。
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下,董事会上以4:3通过的决议将与以7:0通过的决议一样,被没有区别地执行。但在我们的文化和体制内,和主要领导不一致的投票则会面临具体的风险。同样,一个真正实现了法人治理结构的董事会,也将对公司法务工作有更多的要求,更多的决策将依据公司法务给出的法律结论而做出。因此,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会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相应法律机构也会迎来更多的发展。
具体而言,我认为未来公司法务工作空间最大的发展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加强对企业核心事务决策的参与。
所谓核心事务主要是指企业的核心决策事项,例如重大投资、重大的融资、对外的合作等。企业应在董事会层面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审查文件。法务部门的参与能提高决策的合规、合法水平。一方面,通过法律意见书的准备,企业法务部门自然参与到决策程序中;另一发面,通过几次反复的过程,企业核心决策人员的法律意识也得到培养,进一步认识到法律人员参与决策的好处,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律”习惯。
第二,加强对企业投融资事务的参与。
对于现代企业来说,投融资越来越重要。现代企业的投融资已经摆脱过去单一的贷款模式,而是发展成股票、债券、私募产品、结构化产品、信托等百花齐放的模式。这些业务通常伴随着比较大的风险,需要公司法务的参与。更为关键是,这些投融资业务的最主要内容就是对规则的把控,而在对规则的理解上,法务人员则是最有发言权的。
第三,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的参与。
我认为,知识产权的最大特点是通过法律在一定年限内对权利的保护,促进人们对知识权利的研发和投入。知识产权体系是纯法律体系,因此法务部门天生应对此最熟悉。在一家企业内部,法务部门应主要侧重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技术部门应侧重于研发,而商务部门则侧重于知识产权的商业应用,三者相辅相成。在部门设置上,如果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量较大,那么将其设立为独立的部门完全可以理解,就好像有些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门甚至都是独立的。但无论是否成立独立的知识产权部,知识产权部门都应是企业的法务部门之一。
第四,加强对全面风险管理事务和合规事务的参与。
随着银行业监管的要求或者美国证劵监管部门的要求,例如美国的特别301条款等,合规工作逐步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中开展起来。随着国内大量的企业走向证劵市场以及国内证劵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合规工作也必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我认为,公司法务官可以胜任合规经理,但法务官的工作面相对更加宽广,合规官则更窄、更专业。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我认为人们可能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认为公司法务工作就是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其实,公司内部的法务工作很多,例如很多商务部门的内部也配备了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还有上述讨论的知识产权问题等。因此,人们在讨论公司法务工作时,应当将其放在更宽泛的层面来讨论,而不仅仅局限于公司的法律事务部门工作。
【作者为首钢总公司副总经理】
对话孙永刚
《法人》:您为什么选择做公司法务这一行?
孙永刚:我是1970年出生在江苏省滨海县,在那里度过了普通平凡的小学和中学,1989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当时挺有意思,小地方人并没有什么理想信念,高考填什么志愿颇为思量。填人大是因为一个老师的影响,而学法学则是因为我父亲的一句话“将来能有身制服穿,省钱”。其实我自己梦寐以求的是人大新闻系,中学大学我一直做我们校报的编辑、记者,觉得当记者是非常好的职业。只是我当年高考得分数有些尴尬,没敢填新闻系。后来发现新闻系的那哥们分还没我高,我也没混上穿制服的职业,我太太做了穿制服的职业也没怎么省钱。我就这么学了法律、做了法律,也对法律这个行业凝聚了深厚的感情。
《法人》:您做过近二十年的公司法务工作,也担任过大型企业的总法律顾问。您认为一家企业应当怎样对公司法务工作定位?
孙永刚:几年前工信部的一位司长在做某报告时有一段表述,这段表述给了我很大的启发。他说,法律工作就是绿叶工作,不是红花工作,但绿叶是不可缺少的,没有绿叶就没有红花,我们要甘当绿叶,当好绿叶。实际上,很多同志都在抱怨说法务部得不到领导的重视啊,不如核心部门重要啊。我认为一定要学会换位思考,比如现在,因为兼任京西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我的工作中有一项是分管股权投资基金,虽然我对法律有着那么深厚的了解和感情,但在工作中,我的主要精力和关注点依然放在投资业务上,法律只能作为风险控制的后台工作中的一环。其实,国外成熟公司的法律部门和商务部门之间也有类似问题,也总能听到他们之间的互相抱怨。我建议我们的企业法务工作者还是踏踏实实地做好手头的工作。
《法人》:这些年过来您对公司法务工作的最大体会是什么?您认为怎样才能做好公司法务工作?
孙永刚:第一,尽量别说“不”,要想办法。其实在法律环境不太健全的情况下,很多问题难有固定结论,公司法务部门尽量别轻易否定。我在负责法律部门的时候,想了一个办法,就是对其他部门要求提供法律意见的文件做风险提示,而不是直接说对方违反法律与否。对风险较大的,我们可以说风险较大、风险点是什么、有没有什么措施;风险一般的,我们提醒应该注意什么;或者直接给出风险较小的意见。其实,没有什么商业决策是没有风险的,所以法务人员作为后台人员,一定要想前台人员之所想,长此以往,才能形成良好的工作局面。
第二,形成个人品牌,要果断。法律业务有点像专业技术业务,和个人的品牌挂钩,几件事做漂亮了,比较容易赢得领导的信任。因此从事企业法务工作的同志要抓住机会,在重点工作上做出突出表现,形成专业特色,打造自己的品牌。
第三,要学会和人沟通。管理科学的一大特点就是要学会和人沟通,尤其是法律工作,要做好和单位其他部门、外部律师以及相关政府机构的沟通工作。沟通可以让别人了解你、信任你,会对你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切忌闭门造车类的法律工作。 作者:孙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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