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发朋友圈不当,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本案中,除了某A在朋友圈中发布了涉案信息,来电公司的另一销售人员某B在其朋友圈中发布了与涉案信息基本相同的信息,且在信息中均称“我们来电人”,基于民事诉讼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上述人员发布信息的行为应与来电公司的意志相关。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某A发布涉案信息的行为系为执行工作任务,由此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来电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2-10-26 查看(147)
  •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我愿还款”承诺书并加盖公司公章,其中的“我”代表本人还是公司?

    某A虽主张其作为澳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承诺及还款的主体应当是澳蒙公司,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者推翻原审判决的认定。故其该项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据此,某A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22-09-29 查看(231)
  • 如何认定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

    在认定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时,应当结合行为是否属于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范围、是否符合交易习惯、交易对价是否合理、相对人是否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等因素作出认定。如果该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则相关损失应当由各方当事人根据各自过错承担。
    2020-05-23 查看(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