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股东伪造公司公章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无需担责

    王某C在未出示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在借据上加盖公司印章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该行为具有超越代表权的外观,黄某A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形式审查义务。故,原审判决认定黄某A不能自证为善意相对人,王某C在借据的担保人处加盖私自刻制的某B公司印章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2020-08-07 查看(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