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前台工作人员签收并不意味着诉讼文书送达

    某B公司举示的特快专递查询单显示一审判决于2015年12月18日由前台他人签收,但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签收人为某A集团有权签收或者授权、指定签收人;某A集团就该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于下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12月21日签收了一审判决书,并积极行使上诉权利,故未过上诉时限。
    2020-05-01 查看(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