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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如何审查判断?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某A并未将拟转让的股份交付给某B,而是由其继续持有,而对于股份交付或者变更的具体期限,双方当事人亦未明确约定。该股份转让关系不会引起某A股东身份及大康公司股权关系的变化,亦不导致对股份转让市场秩序的负面影响。某A主张《股份转让协议》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2-11-18 查看(177) -
由于股权转让协议成立未生效,其后股权代持协议不发生效力
由于股权转让协议成立未生效,受让人不能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取得拟转让股份,其无权处分拟转让股份,受让人与其他主体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不发生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2022-10-11 查看(128) -
股权转让协议书(简易版)
2021-07-16 查看(46) -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不属于股权代持或挂靠,出让方只能根据转让协议主张相应的债权。
对于一方原本就是法人股的所有人,对方则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法人股的所有权,双方所签订的是法人股转让协议,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的,不属于股权的代持或挂靠,出让方只能根据转让协议主张相应的债权。2020-03-01 查看(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