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6日上午,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裁庭组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座谈会”在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顺利召开。
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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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某A、某B出资设立的青曼瑞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某A、某B应对青曼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再审法院认为,青曼瑞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主体构成和规范适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二审法院认定青曼瑞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支持猫人公司追加某A、某B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无不当。
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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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万众公司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但由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均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保盛公司请求追加某A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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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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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202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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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分别作为被执行人某A、某B的财产权,可以成为本案的执行标的。兰州中院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保险人即中国人寿兰州分公司协助扣划某A、某B名下9份保险单中的全部保费,实际是要求协助提取该9份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其所负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符合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强制性特征,具有正当性。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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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案涉及公司违反法定程序减资,能否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问题。本文从减资程序行使正当性、资产债务披露情况、与抽逃出资的关系等方面,分析相关法律后果。现予以刊发,供研究交流。
202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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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万众公司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但由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均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保盛公司请求追加李某A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02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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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万众公司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但由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均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保盛公司请求追加李某甲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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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在相关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中所有的股权、投资权益,而不能迳行追加有关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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