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导读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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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终本”裁定后,可追加出资未到期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实际上亦无正常经营的,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对于被执行人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仍可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1-09-05 查看(1044) -
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执行,可以追加出资未到期股东为被执行人
对于万众公司的股东,虽并未届出资期限,但由于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均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保盛公司请求追加李某甲为被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2021-06-04 查看(519) -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继受成为公司股东,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案中,某C公司并非设立某B投资公司的发起股东,而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继受成为其股东。某C公司受让某B投资公司股权后,某B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仍为1亿元,某C公司并不具有继续缴纳出资义务。因此,某C公司并不属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不应追加该公司为被执行人。2021-05-26 查看(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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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1-06-04 查看(235)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9月11日)
2019-11-17 查看(8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2014
2019-09-04 查看(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