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虚假销售口罩诈骗财物,一审被控诈骗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2021-07-16 20:33:15 阅读
被告人蔡某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蔡某A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假借销售预防疫情用品口罩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应依法从重处罚。
蔡某A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社会急需大量防护口罩之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法院
  案号:(2020)黑7529刑初3号   
  案由:刑事
  公诉机关
  黑龙江省沿江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蔡某A,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抓获归案,同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方正林业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黑沿江检诉刑诉〔2020〕5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蔡某A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社会急需大量防护口罩之机,在无供应口罩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使用微信号crf663117,昵称“锐砜”的账号在微信“快手嘉楠电商交流1群(499人)”中发布销售一次性口罩的虚假消息。被害人李崇宁主动添加蔡某A微信进行问询。微信聊天中蔡某A冒用网络上他人发布的口罩图片向李崇宁进行了展示,李崇宁以每个人民币2.4元的价格在微信中订购了一万个口罩。并先预付定金。被告人蔡建祥(另案处理)明知蔡某A虚假销售口罩仍为其提供支付宝收钱码。李崇宁首次向蔡某A在微信中转发的支付宝收钱码支付了人民币3 000元钱后,又用微信转账功能先后向蔡某A转账人民币7 000元和5 000元钱。次日早,李崇宁询问发货情况时,蔡某A给李崇宁发送了其在网上搜索到的虚假顺丰快递单号截图后,随即将李崇宁微信拉黑,导致李崇宁无法与其进行联系。
  经侦查,被告人蔡某A于2020年2月13日20时许,被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李崇宁的经济损失,取得李崇宁的谅解。
  指控罪名
  诈 骗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蔡某A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蔡某A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蔡某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蔡某A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假借销售预防疫情用品口罩的名义诈骗他人财物,应依法从重处罚。蔡某A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蔡某A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蔡某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O二O年三月二十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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