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用户之间因商品交易产生争议 平台协议约定管辖条款不适用

来源:中国企业法务网 2020-02-09 22:16:55 阅读
法院认为,淘宝用户与淘宝平台经营者之间因平台服务产生争议的管辖约定,并非是淘宝用户之间因商品交易产生争议的管辖约定,该管辖条款并不能约束淘宝用户之间产生的纠纷。原告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邓A与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粤2072民初6250号
 
  原告:邓A,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苏某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广东苏某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邓A与被告苏某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苏某购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被告苏某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邓A在淘宝注册成为会员时需签署《注册协议》(其中包含《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在签署协议页面,淘宝平台已使用加粗黑体字提示“【审慎阅读】您在申请注册流程总点击同意前,应当认真阅读以下协议。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协议中相关条款内容,其中包括‘与您约定法律适用和管辖的条款。约定协议过程中,如果您不同意相关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您应立即停止注册程序’。”邓A能够以会员身份在淘宝平台购买商品,说明其已同意淘宝《注册协议》,并已对其中的内容和条款充分认知和了解,其应该遵守协议的相关约定。《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十条约定“【管辖】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特别注明“【管辖】”并已采取加粗提示,同时,协议首部也载明“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该协议已采取合理方式提醒邓A注意,且该协议也并非格式协议,因此对管辖条款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因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邓A提交的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本案为邓A在淘宝网络购物平台与苏某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商品而发生的争议,故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经查,苏某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十条第二款“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是对淘宝用户与淘宝平台经营者之间因平台服务产生争议的管辖约定,并非是淘宝用户之间因商品交易产生争议的管辖约定,该管辖条款并不能约束淘宝用户之间产生的纠纷。本案系作为消费者的淘宝用户邓A与作为商品经营者的苏某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因在淘宝平台买卖商品发生的合同纠纷,并非是淘宝用户与淘宝平台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苏某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以及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由于本案网络购物合同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以速递物流方式交货,收货地为中山市黄圃镇,且合同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网络购物合同的收货地中山市黄圃镇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网络购物合同的收货地人民法院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邓A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湘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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