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012-04-15 21:43:58 阅读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4、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法人申请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凭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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