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中已预先抵扣但未享有限制性股权权益,法院支持劳动者返还限制性股权转让款诉请

来源:中国企业法务网 2020-03-05 00:26:44 阅读
劳动者请求返还限制性股权转让款,实质上是请求被告返还预先扣除的劳动报酬,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二审法院支持应将薪酬中已经预先抵扣但未享有限制性股权权益的工资款项结算后退还。

雍某B深圳市某A服饰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粤03民终90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雍某B。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A服饰有限公司。
  上诉人雍某B因与上诉人深圳市某A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A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雍某B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某A公司向雍某B支付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1494.25元;3、改判某A公司向雍某B支付2015年度、2016年度限制性股权分红合计143985.18元;4、改判某A公司向雍某B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5000元;5、改判某A公司向雍某B返还限制性股权转让款467066.67元;6、改判某A公司向雍某B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上诉人某A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某A公司无需返还雍某B限制性股权转让款200400元;2、改判某A公司支付无需支付雍某B律师费1529.5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某A公司(甲方)与雍某B(乙方)在2015年4月28日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中约定:…本协议所称限制性股权是指仅享有按照股权比例参与公司分红但不享有经营决策等其它股权权益的股权…自乙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每年度向乙方转让公司1%的限制性股权,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受让款20万元,并同意该款由甲方按月自乙方工资薪酬中预告抵扣,即16700元;甲方按照《员工考核表》及相关规章制度中的要求对乙方进行考核,如果乙方考核合格,甲方在考核结束后30天内发出《限制性股权确认通知书》,乙方签收视为限制性股权完成转让…乙方丧失股权激励资格及分红权益的,甲方应将自乙方薪酬中已经预先抵扣但未享有限制性股权权益的工资款结算后退还乙方…。
  新佳娜在二审中称上述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双方履行的为《聘用协议》。
  一审中,雍某B主张某A公司于2016年度的利润超过400万元,提供了相应的统计报表予以证明。某A公司对该报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提供了其纳税信息,用以证明其2015、2016年度几乎没有盈利。
  本院认为,雍某B与某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对于一审判令某A公司向雍某B支付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780元,2016年7月、2017年1月、3月、4月、8月等期间的工资差额12407.88元,因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由,本院评判如下:
  雍某B请求某A公司支付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经审查,一审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以及民事证据规则,认定雍某B已享受了2016年度的年休假并驳回其相关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雍某B薪酬待遇结构的认定问题。本案中,就雍某B在职期间的薪酬待遇问题,双方之间曾签订过四份合同,其中《劳动合同》最先签订,其后同时签订《协议书》和《股权激励协议书》,《聘用协议》最后签订。上述前三份合同中,双方约定:雍某B在转正期满后每月工资总额为41700元,其中每月发放25000元,其余作为“预先支付限制性股权转让款”16700元留存在某A公司处。在2016年4月19日签订的《聘用协议》中,双方约定:雍某B的薪酬结构为每月底薪2万元加浮动工资5000元,年度奖金分为10万、15万、20万元三档(对应的为利润达成300万、350万、400万以上等三档条件),利润目标达成奖金优先购买公司股权。本案中,某A公司主张依2016年的《聘用协议》,雍某B每月工资为底薪2万元加浮动工资5000元,年度奖金因未满足相应条件不予发放;雍某B即主张《聘用协议》仅对签订该合同签订后的期间有约束力,且某A公司在2016年度的利润为400万元,满足发放20万元年终奖的条件,2017年在职期间的年终奖应参照2016年20万元的标准计算。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雍某B的月薪为41700元,在该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内,双方通过《聘用合同》中对雍某B的薪酬结构进行了变更,雍某B的月薪标准降至25000元另加年度奖金,但将雍某B最高可得年终奖20万元折算至月份,为16666.67元,此与劳动合同约定每月留存的16700元相当,结合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间不得无故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法律规定和劳动者不可能接受大幅度降薪的常情常理,本院有理由相信双方虽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对雍某B的薪酬结构进行了变更,但变更后的雍某B的实际可得的薪酬应大致与原来可得的薪酬相当,即某A公司向雍某B发放年度奖金的条件也应较为容易达成。据此,在某A公司未能就其2016、2017年度实际的利润达成情况进行充分举证的情况下,雍某B主张新佳娜应向其发放2016年度奖金20万、按20万元的标准计付其2017年在职期间的年度奖金,本院予以采纳。
  雍某B请求某A公司返还“限制性股权转让款”能否得到支持以及相关金额的认定问题。如上所分析,某A公司通过在雍某B应得劳动报酬中留存了部分款项作为“限制性股权转让款”,在某A公司未能证明留存的款项已实际转化为雍某B对于该公司的出资的情况下,其属无正当理由扣留本应向雍某B发放的劳动报酬,故雍某B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请求某A公司予以返还预先扣除的劳动报酬,属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也符合双方之间的约定,某A公司亦应予返还。故此,雍某B请求某A公司返还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18日期间的留存的劳动报酬200400元,2016年4月19日至2017年8月15日期间留存的劳动报酬266666.67元,共计467066.67元,本院予以支持。
  雍某B请求某A公司支付2015年、2016年度限制性股权分红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经审查,雍某B的该项诉请系基于其在职期间已取得某A公司股东身份的主张,此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作审理。
  雍某B请求某A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本案事实表明,雍某B系自愿辞职,故一审驳回其相关诉请,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经审核,根据雍某B在本案中的胜诉比例,本院确定某A公司承担其已支付的律师费3390元。
  综上,雍某B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对于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不成立部分,本院予以驳回;某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45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第三项;
  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452号民事判决的第五项;
  三、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45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深圳市某A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雍某B劳动报酬467066.67元;
  四、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452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为:深圳市某A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雍某B律师费3390元;
  五、驳回雍某B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共15元,均由深圳市某A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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