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有得区块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A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2018)湘0405民初201号
原告:湖南有得区块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徐A。
原告湖南有得区块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有得公司)诉被告徐A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徐A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66232元及逾期利息1124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及从2018年1月29日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院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投资合作操外汇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投资200000元,被告对该笔投资提供技术服务,双方合作操外汇,合作盈利后扣除本金后原告占盈利部分70%,被告占30%,同时约定被告保证原告不亏损,如亏损由被告补偿。之后,被告操作外汇出现亏损。双方于2017年10月28日签订了《终止<投资合作操外汇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补偿原告亏损166232元,并在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付清该款项。被告至今未支付补偿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原告的证据及陈述不持异议,且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7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投资合作操外汇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甲方)投资200000元,被告(乙方)对该笔投资提供技术服务,双方合作操外汇,合作盈利后扣除本金后原告占盈利部分70%,被告占30%。协议中第二条各自责任约定:”1、甲方因资金不到位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2、如因乙方技术水平不到位造成甲方投入本金亏损,有乙方承担全部亏损责任”。之后,被告操作外汇出现亏损。双方于2017年10月28日签订了《终止<投资合作操外汇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终止协议约定:”1、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投资合作操外汇协议》;2、对合作期间甲方产生的166232元亏损按《投资合作操外汇协议》第一条2项约定,由乙方补偿给甲方;3、乙方保证补偿给甲方的166232元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付清”。由于被告未支付补偿款,以致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及终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及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合法有效。在终止协议中,被告重新确认原告的亏损额并自愿表示将原告亏损额补偿给原告,是双方就合作终止之后重新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告应当按照约定将原告的亏损额支付给原告,同时由于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履行期限而被告未履行,原告主张债权到期之日后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A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止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有得区块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补偿款166232元、逾期利息1124元及从2018年1月29日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662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7元,由被告徐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海雁
人民陪审员 聂红春
人民陪审员 何莉君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廖金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