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font color="#f00">债务人</font>。未经通知,该转让对<font color="#f00">债务人</font>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过程中未通知<font color="#f00">债务人</font>,其后该债权被另案冻结...
本案中,南南公司清算组既未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也未经法院批准延长清算期限,在此情形下,华晨公司申请正在清算的南南公司破产,南南公司应举证证明其不具破产原因,但南南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对此,南南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理由须是针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本身提出异议。作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的“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贷款银行负责人向过桥资金提供方介绍案涉借款业务时,贷款银行与<font color="#f00">债务人</font>应属恶意串通,共同对过桥资金提供方实施了欺诈行为,使贷款不能收回的风险转嫁给过桥方,造成了过桥方财产损失,故贷款银行应与<font color="#f00">债务人</font>...